编者按:2024年4月,最高检发布“尹某某等人诈骗立案监督案”等5件案例(检例第213—217号)作为第五十三批指导性案例,这是目前最高检发布的唯一一批以“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为主题的指导性案例。为充分发挥案例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助推检察机关依法、充分、规范履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职责,本刊特约请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对本批指导性案例进行整体解读,案件承办检察官围绕案件办理的要点、难点、启示等予以分
摘 要:在虚假诉讼案件中,刑民交叉的问题显得尤为显著和复杂。虚假诉讼的隐蔽性、危害性决定了检察机关开展立案监督过程中,要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查清案件真相。对于重大复杂的虚假诉讼刑民交叉案件,要区分不同情形开展立案监督工作,采用“刑民并行”办案模式,强化调查核实充分运用,加强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推进刑事侦查形成闭环证据锁链。在侦查监督过程中,引导谨慎选择行动时机和方式,确保案件的办理实现政治效果、
摘 要:检察机关应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助力解决“执行难”问题,通过检察一体、综合履职的方式破解监督线索发现、调查核实和监督纠正的难题。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民事司法领域案件时,应发挥民事检察部门的专业优势,与刑检部门协同合作,及时发现线索、开展调查核实,通过检察机关的综合履职,同步推进刑事追责、民事执行监督与行政纠错三项工作,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摘 要:检察机关开展侦查监督工作,应当聚焦发现、调查、纠正、固本四个环节。对发现的非法取证线索,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对于侦查机关非法获取的证据,经综合审查取证的方式、频次、后果等情节,认为达到使犯罪嫌疑人遭受难以忍受痛苦程度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非法证据排除后,需要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的,应当采取退回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等方式,补充完善证据链条。 关键词:侦查活动监督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排除非
摘 要:检察机关办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克服麻木大意的放松心理,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审查,通过证据实质审查与保障诉讼参与人权利相结合的方式,细化落实对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监督,防止犯罪嫌疑人违背意志的虚假认罪认罚。应当严格履行审查监督职责,坚持法定证明标准,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构建证据间有机衔接、共同指向的指控证据体系,坚决防止因认罪认罚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发
摘 要:检察机关办理二审案件,要善于从上诉理由、提审讯问、证据材料中,发现有效监督线索。发现遗漏罪行或者同案犯罪嫌疑人的,要依法建议公安机关侦查,并提出侦查取证意见。发现“另案处理”的在逃犯罪嫌疑人线索的,要及时移送并督促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查清犯罪事实,将“另案处理”跟进到底、监督到底。在审查案件时,应当对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情况说明》不能代替法定证据使用。 关
摘 要:实务中对代持钱款型受贿案件的既未遂认定存在一定争议。对该类案件犯罪形态的认定应重点围绕受贿的主观故意、行受贿行为是否着手实施、对约定钱款的控制力是否达到“实际控制”的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对于受贿人主观上具有受贿故意,客观上对行贿人代为保管的财物拥有控制、支配能力,且现实中具有使用、收益、处置财物等具体表现,应认定为受贿既遂。 关键词:受贿罪 代持钱款 既未遂 实际控制 随着受贿犯罪
摘 要:非法集资犯罪数额认定有三项规则,其中犯罪数额加和规则是基本规则,犯罪数额累计计算规则和犯罪数额扣除规则是例外规则。非法集资犯罪数额加和规则是指非法集资吸收金额和损失金额加和计算。犯罪数额累计计算规则是指集资参与人将已投资资金取出后再投资的本金数额,可以累计计算,未取出的本金,不累计计算,利息均不累计计算。犯罪数额扣除规则是指非法集资犯罪数额认定中应扣除不属于犯罪数额的部分,用于犯罪成本和弥
摘 要:案外民警出具虚假立功材料,试图通过该材料骗取法官认定立功的裁判,从而帮助犯罪嫌疑人减轻刑事处罚,案外民警是徇私枉法罪或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间接正犯而非正犯,并非“三角滥用职权”。由于案外民警对犯罪嫌疑人所犯案件不具有承办之职,且犯罪嫌疑人不属于案外民警的查禁对象,因此该行为既不构成徇私枉法罪,也不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在满足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时构成滥用职权罪。出具虚假立功材料的
摘 要:未经他人授权以窥取、自动记录等方式获取股票账户信息,在股票市场通过高买低卖的方式与特定股票账户进行对手交易,使他人股票账户受损,特定股票账户获益的,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办理此类案件中,检察机关要综合运用证据查明行为人获得他人股票账户信息的手段,并着重运用电子证据等客观证据查明交易账户IP、资金流向、对手交易等信息,准确把握案件定性及数额认定,维护股票市场交易秩序及投资者合法权益。
摘 要:虚假仲裁民事执行案件属于虚假诉讼案件类型。检察机关办理单方恶意型虚假仲裁监督案件,面临介入监督难、同时符合依申请和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如何选择等诸多问题,应坚持强化一体履职,通过线索移送、办案协助等方式增强监督合力;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提升监督精准性;对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的,应坚持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进一步彰显检察机关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 关键词:虚假仲裁 线索移送 依
摘 要:对过度医疗损害公益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可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医学会等有资质的组织出具的专家意见,经质证后可以作为认定过度医疗的依据。过度医疗等违法行为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且受损金额难以确定的,检察机关可以将抽取的样本病历所涉金额作为计算基数,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惩罚性赔偿。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 医疗领域 过度医疗 惩罚性赔偿 一、基本案情及办案过程 某医院有限公司(以
摘 要:基于“无人能因犯罪而获益”的理论,考虑毒品的特殊性,毒品犯罪违法所得数额是指实施毒品犯罪所获得的全部财物,包括所获利益和实施犯罪支出的成本,对毒品犯罪违法所得应实行连带没收,在特定情形下还可替代追缴合法财产。实践中,应当查清各层级制毒者、贩毒者的上下线交易情况,准确计算违法所得数额,避免重复评价而导致重复性没收。违法所得处置不是刑罚,因此二审上诉案件判决中增加违法所得判项内容或者扩大违法所
摘 要: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利用“拐弯让直行”交通规则,故意在直行车道驾车冲撞正在掉头的车辆,制造对方承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会引发行为人车辆和对方车辆的两笔理赔款申请。利用对方不知情申请保险理赔的行为能否构成间接正犯,需要综合考量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缺乏非法占有目的的不构成保险诈骗罪或者诈骗罪的间接正犯。行为人通过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车辆)的方式,利用交通规则的强制性,骗取他人定损钱款,行为人的
摘 要:在办理婚恋诈骗案件中,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诈骗罪,需全面考量其预备行为、实行行为及事后行为,重点审查其主观意图、欺诈内容以及财物的处置方式,以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同时,还应结合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具体内容,考察其是否对“不想结婚”的意图进行虚构或隐瞒,以及是否编造虚假的用钱事由等,从而判断被害人是否基于欺骗行为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作出财产处分决定。 关键词:婚恋诈骗 非
摘 要:面对偷越国(边)境犯罪产业化、链条化的新趋势,在刑事立法尚未作出调整的前提下,通过对妨害出入境管理秩序犯罪各个罪名的体系性把握,依然可以准确认定相关行为的犯罪性质。伪造资料帮助他人代办出境“签注”的行为尚不符合组织偷越国(边)境和骗取出境证件的客观或主观构成要件,但通过合理解释刑法规范,以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能够做到罪刑法定与罪责刑相适应。 关键词:商务签注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摘 要:对于租车质押“两头骗”行为性质的认定,要坚持立体刑法学思想,从“法秩序统一性”原则出发,重视案件中的民刑法律关系衔接,进行准确、综合、全面的评价。对于前后两个“骗”,通过实质判断其内容、程度,从而判断是刑事诈骗或是民事欺诈。在认定被害人方面,应以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对象来认定,而不能以被害人挽回损失为由,将被害人转移为质押权人,干涉质押权的行使。在认定犯罪数额方面,应以车辆价值来认定。从有效
摘 要:非法占有目的是认定诈骗犯罪的必要考量因素,但由于其深藏于行为人的内心,其司法认定长期面临“证明难”与“标准模糊”的实践困境。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需要结合相关司法解释,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综合行为实质、商事惯例、风险认识等评价体系,通过对履约基础的真实性、资金流向的合理性、风险承担的意愿等合同诈骗罪关键要素进行实质审查,结合商事活动中的风险识别与交易习惯,构建主客观要素相互印证的证明路径。